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福建法院三次“被点名”——福建法院妥善审理高通与苹果、华为与三星等公司系列专利纠纷案,促使当事人达成全球和解;宁德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营造了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黄志丽。
3次被点名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快一起来看看吧!
诚信缺失后,信用如何修复?
“福建宁德等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营造了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报告时这样指出。
被周强院长点名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到底是什么?法院又有何作为?一起来感受下。
按下“激活键”“造血再生”——
“您好!法院已暂时屏蔽您的失信信息请珍惜失信修复机会,认真履行有关义务。”近日,得知福鼎法院同意暂时解除对其本人与公司的失信惩戒措施,周先生长松一口气后连连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这次我们企业能够重新步入发展正轨,机会来之不易。感谢法院能够出台这么人性化的政策,我们也一定会信守承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主动承担起公司的社会责任。”
周先生经营的公司位于福鼎,从事汽车销售、配件批发零售等业务。年,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福鼎支行申请贷款万元,而其本人作为经营合伙人提供担保。由于经营不善未能如期偿还,年4月,周先生与公司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双方虽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银行并未同意解除对周先生及其公司的失信惩戒措施。
成为失信“黑名单”中的一员,又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本便面临资金困难的公司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公司的商业信誉频频遭到客户质疑,经营路上也是举步维艰。
今年5月18日,得知宁德法院出台了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周先生马上向福鼎法院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不仅如实申报财产,公开所有联系方式,而且承诺会严格遵守限制高消费令,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随传随到。福鼎法院随即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意见,对方表示理解,认为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名下企业经营受限,同意其暂缓还款,还对法院善意、文明执行表示了赞许。5月20日,福鼎法院经审查,同意暂时解除信用惩戒。
让周先生及其公司得以“纠错复活”的信用修复,是宁德中院为深化执行改革,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出台的一项激励机制,也是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一项具体举措。
该机制针对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积极行为的被执行人,为进一步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信用修复一经推出,一批拥有强烈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被按下“激活键”,纷纷获得宝贵机会,实现了“造血再生”。截至5月20日,全市法院已对名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修复,促进了人履行还款义务,95人达成还款意向,累计金额达1.04亿元。
“自我纠错”修复“信用裂痕”——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失信“黑名单”无疑是一项重磅武器,一旦纳入,融资贷款、开工复工、政策性支持、交通出行、晋职晋级等方面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宁德法院推行信用修复后,充分发挥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主动性,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激励与惩戒机制,给予被执行人1-3个月合理宽限期,不再采用传统的“应上尽上”,简单的给失信主体“断后路”的工作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被执行人放宽了惩戒标准,相反,是为了更好地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该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兰子君表示。
为确保信用修复应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宁德中院配套推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对被执行人共设置7类13项评分项目,其中涉及配合处置财产、遵守限制消费令、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财产滚动申报等内容。在7类评分项目中,针对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取值标准,评分达到分的,方可进行信用修复。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言而无信行为,该院也制定了严格的审查与处罚标准。
00:24全国人大代表雷金玉评价该项工作
“信用修复期间,我们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式审查,一旦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对于发生违规情形的,除取消信用修复资格外,还将延长其失信发布期,并依法从严处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兰子君说。
而在为失信者修复“信用裂痕”之外,该院同样注重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在宁德中院出台的《关于在全市法院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中,一条有关申请执行人的救济路径条款格外醒目。根据该条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同意失信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核,申请执行人仍有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条进行审查处理。
一个小小的动作,获多赢效果
“你好,我想尽快履行我名下的一起被执行案件,请问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5月25日,被执行人杨某从柘荣赶到霞浦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执行人员询问履行执行义务的有关事项。而令其生出主动履行念头的,源于一周前该院执行人员的一通执前督促电话。
一直以来,执行难始终是盘踞在法院人心中的一个痛点,随着民事执行案件数量的攀升,更成为全社会普遍